关于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2018-12-26 来源: 浏览次数:0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个税改革迈出综合征税的关键一步,2019年起纳税人将获得更大减税。
暂行办法将伴随新修订的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由3500元提至5000元,而且实行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每年6万的综合所得纳税。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现财务处就本次主要新个税法2019年1月1日实行六项专项扣除明细进行解读,请各位教职工根据自身家庭具体情况选择扣除项目及金额,具体操作细则财务处近期将另行通知。政策具体如下:
一、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内容
学前教育:年满3岁—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入学当月—结束当月。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2.扣除标准
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3.扣除时间
子女入学的当月,实施教育机构按规定组织的寒暑假,可以连续计算。
4.扣除归属
①父母可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②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5.留存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内容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扣除标准
还贷期间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3.扣除时限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0年(240个月)。
4.扣除归属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5.扣除限制
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6.留存资料
首套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三、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内容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
2.扣除标准
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南昌租房可扣除1500元/月。
3.扣除时限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4.扣除归属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5.扣除限制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留存资料
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四、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内容
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扣除标准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a) 平均分摊;
b) 指定分摊: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每月1000元);
c) 约定分摊: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每月1000元);
3.扣除时间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4.扣除限制
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应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二者不一致,以指定分摊为准。
5.留存资料
被赡养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被赡养人书面确认的分摊协议。
五、继续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内容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
2.扣除标准与时间
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录取通知书注明的入学的当月。同一学历(位)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
3.扣除归属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4.留存资料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备查。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六、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2.扣除标准
每年80000标准限额内据实扣除。
3.扣除归属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扣除时间
取得大病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即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5.留存资料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