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关于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2016-09-09 来源: 浏览次数:0
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加强对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核算监督,是进一步落实巡视整改,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小金库”,全面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综合治理校内经济秩序,确保学校各项收支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纳入规范管理的收入范围
高等学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校产收入、社会捐款、科研开发、存款利息等方面的收入。本规定所指的纳入管理的各项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各项收费收入。按其功能划分如下:
1.教育事业收入:指利用学校资源(如人才、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开展教学活动取得的办学收入。包括学校举办的各类、各层次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所得的收入,如学费、住宿费、进修费、教师资格认定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等。
2.社会服务收入:指利用学校资源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
⑴教学辅助收入,即利用学校教育资源进行辅助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教学场所及体育运动场地出租收入、实验室设备开放收入、计算机有偿服务收入(上网费等)、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费等。
⑵科技服务和开发收入,即利用学校科技优势开展科研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向社会转让取得的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或校办企业因占用学校资源而上缴学校的管理费用、承包费、税后利润等。
4.代收代支收费: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代为收支的各项收费。如教材费、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生活必需用品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以及各类押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5.其他收入: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二、规范财务收支管理的具体办法
1.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亮证收费。
⑴学校各项事业性收费,应符合江西省教育收费有关文件规定,并由财务处统一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必须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严禁无证收费、擅自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⑵学校要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对符合政策规定,已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学校应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并将公示内容长期固定设置在学校醒目位置,方便师生阅览。
2.严格票据的审批、领用和缴销制度
⑴学校各部门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正式收据,并由财务处统一领发、统一实施管理,建立严格的票据领用、缴销制度。
⑵严禁各部门擅自购买或印制其他收费收据。各部门的各项收费,均需开具正式收据,不准收费无据,或使用非正式收据。
⑶各部门一次性收费票款量大的,可由财务处派专人收取;票款量小的、零星的收费,可由各单位指定并受财务处委托的代理人员收取。
⑷各部门的各项收费收入必须纳入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每次收取的票款必须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处,严禁各单位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或以其他名义,擅自截留、挪用、私存、私分、私用所收款项。
3.收入分配和支出管理
对纳入规范管理的各项收入,在符合高等学校日常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引入激励机制,合理进行收入分配和支出使用。具体规定如下:
⑴统招学生和成人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不再单列支出。
⑵各二级部门利用学校教育资源资产,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含辅修)所收取的学费、培训费收入等,全额上交学校财务,财务处单列账户,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签字,在其总收入65%的幅度内,按实核销支出。
⑶科技服务开发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财务,财务处单列账户,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签字,支出从其合同约定。
⑷教师资格认定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代收代支费用及其他收入,不确定收入分成比例,与其相关的支出于实际发生时,实报实销。
三、规范财务收支管理责任主体
1.各二级机构的党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规范收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财务处作为这项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切实负起管理责任。
3.校纪检、监审部门要加强对本项工作的检查监督,受理群众的举报,并及时向校领导通报信息。
4.凡违反或拒不执行本规定,导致收支管理混乱的有关单位,经纪检监审部门检查核实后,除没收全部收入外,还要追究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1.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由纪检监审部门监督执行。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