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专项拨付资金管理办法
2016-09-08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国家、各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地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江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工学院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资金来源于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校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学工处、民族工作办公室、民族教育学院、宣传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以下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和预算安排,是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
第七条 归口单位是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工作,重点安排学校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注重规划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要注重专项资金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三)早编细编原则。将专项资金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四)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通过“项目库”编制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
(五)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立项申报书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相关论证,按照学校重点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计划。
第十条 申报财政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按照其安排的时间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校内专项资金应在每年10月底之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评审论证程序,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连同项目库电子资料一起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审核确认后,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作为下一年度的项
目储备。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指导相关部门管好用好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算经费,督促相关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对全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对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劳务、奖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形成执行自评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
考核范围,强化责任,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对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细化管理。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