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境外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6-05-12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国审批流程,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无论是否需要借款,境外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填报南昌工学院出国申请单,未经批准而出国的,不予报销差旅费用。教职工出国审批参照附表1《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必须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审批流程如下:出国部门或个人提交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后,递交至校办负责人审批,最后交由校长审批,审批结束后由国合处归档,统一办理相关签证。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国家间交通费、境外城市间交通费、境外住宿费、境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及因参加境外会议发生的会务费。
第四条 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出国往返机票和境内外交通费)凭票据报销。
第五条 教职工境外出差期间,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报销,报销标准必须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中的对应国家标准之内,并按实际境外住宿天数计算。
第六条 教职工境外出差期间,伙食费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对应国家标准报销,并按实际境外用餐天数计算。
第七条 境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对应国家标准报销,按境外出差自然天数计算。
第八条 教职工境外参加会议,凭会议通知和交通费票据报销会务费。会议主办单位免费安排食宿,以及会务费中已包含住宿费、伙食费的,不另行报销;未包含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九条 教职工境外出差期间,事先经校长批准就近回家或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 加强教职工境外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各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报销标准。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