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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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平稳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按国家法规规定,学校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等必须接受监督。
第三条 学校必须与银行签订学校专用账户监管合作协议,必须认真履行监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提示办学风险。
第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要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委托审计机构对学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后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经公示后执行。学校要按照学年或学期收费,不得收取教育储备金,不得预收学杂费,杜绝一切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医疗养老保险。
第七条 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资金来源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为学校全面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经董事会决议,可与集团各公司联动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日常财务开支要遵守国家对财经制度、财经纪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学校出现资金风险。
第九条 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相关条款。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昌工学院
201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