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2023-03-28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昌工学院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项目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西省民办教育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5]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项目用途的资金,来源于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学校自筹经费安排和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主要包括: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业实验实训基地和图书馆设施设备购置,省级立项教科项目和学校转型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教学建设与研究经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重点科研经费、科研培育基金、高教研究经费、党建经费、学工课题经费、征兵补偿拨款、奖助学金等专用基金以及需要纳入项目资金管理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校对项目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资金预算纳入学校总体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对项目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要全力推动项目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
第二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
第五条 项目资金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项目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工作,重点安排学校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注重规划原则。项目资金的立项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要注重项目资金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三)早编细编原则。将项目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四)项目管理原则。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通过项目编制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
(五)绩效管理原则。项目资金立项申报书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早筛选项目,做好项目资金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准备申报资料,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论证,按照学校重点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项目计划。
第七条 申报财政和有关部门项目资金,按照其安排的时间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校内项目资金应在每年11月底之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评审论证程序,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连同项目电子资料一起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审核确认后,纳入项目资金项目管理,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
第八条 财务处按照相关政策,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和学校重点工作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学校财力,对纳入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列入下一年度项目经费预算草案,随学校年度预算一同上报。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在以后年度安排。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新增或追加项目资金,应按照《南昌工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经学校批准新增或追加安排的项目资金,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实验实训中心、资产处、科技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学工部、宣传部、后勤管理处等,以下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项目规划和预算安排,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审批流程,申报部门经办人按相关要求填写呈批件,由财务处预算科进行审核(经办人如有疑问,财务处预算科应提供咨询、解释等服务),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不涉及业务部门签批流程图
(二)涉及业务部门签批流程图
(三)审批权限额度
(1)日常项目支出审批权限额度明细表
(2)大宗采购类项目审批权限额度明细表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项目资金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项目资金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定期与财务处核对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对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在学校专题会议上进行通报;项目完成后,应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财务处对项目资金进行项目核算,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算经费,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对全校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纳入招标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对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劳务、奖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按期执行是指在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招标采购、验收付款、资产入账、财务报销的全部过程。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项目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要对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责任,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对项目资金项目实行分类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强化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好、使用效益高的,予以支持;对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问题、使用效益差的,要削减或取消下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项目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